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9民初12582号
原告江苏同信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6085779833,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9号综合楼302室。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信核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90904724M,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民和路501号联合中心北区1幢2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同信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信核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江苏同信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信核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同信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江苏同信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