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青0105执2490号
青海宁和物资有限公司、青海中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青海宁和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中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青0105民初78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6月20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884880元,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1249元。
经本院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到位案款896129元(含执行费1124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青海宁和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3)青0105民初7842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