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民终55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长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德莱斯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光华路军旅公寓18-3-302号。
法定代表人:李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涛,该公司维修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平山道16号增6号。
法定代表人:李耀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利国,该公司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明道7号。
法定代表人:刘贤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福泽,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德莱斯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46元,减半收取27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宝莉
代理审判员 尹 来
代理审判员 张玉洁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刚继斌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