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04民初193号
原告:***,男,196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凤颖,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德莱斯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光华路军旅公寓18-3-302号。
法定代表人:李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涛,该公司维修部经理。
被告: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平山道16号增6号。
法定代表人:李耀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利国,该公司干部。
被告: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明道7号。
法定代表人:刘贤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福泽,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天津德莱斯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马 艳
人民陪审员 王 鹏
人民陪审员 李洪滨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