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德莱斯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德莱斯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04民初13482号
原告:***,男,196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凤颖,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德莱斯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光华路军旅公寓18-3-302号。
法定代表人:李吉。
被告: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平山道16号增6号。
法定代表人:李耀辉。
被告: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常德道80号。
法定代表人:熊光宇。
被告: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欣苑房地产开发经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常德道80号。
负责人:张旭东。
被告: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明道7号。
法定代表人:刘贤福。
原告***与被告天津德莱斯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欣苑房地产开发经营分公司、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