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鄂0102民初3834号
原告:湖北长才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汉大道福源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市江汉区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时叁陆伍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江岸区花桥街***路与发展大道交汇处******中国际广场项目一期2**9层18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全时联盟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8号楼4至16层101内10层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长才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时叁陆伍便利店有限公司、北京全时联盟便利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时叁陆伍便利店有限公司、北京全时联盟便利店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长才机电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时叁陆伍便利店有限公司、北京全时联盟便利店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北长才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才机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时叁陆伍便利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叁陆伍公司)向原告长才机电公司支付设备款共计220,844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时叁陆伍公司向原告长才机电公司支付因迟延上述设备款的逾期利息(以设备款220,844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为准);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北京全时联盟便利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全时联盟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1月9日,***时叁陆伍公司与长才机电公司签订了自2018年1月9日至2019年1月9日为期一年的《物料及设备采购合同》。2018年4月至8月,长才机电公司按照***时叁陆伍公司的订单要求,向***时叁陆伍公司的各家门店发送了设备,并且在2018年7月19日和2018年10月11日分别向***时叁陆伍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时叁陆伍公司迄今为止一直没有向长才机电公司付款。截止目前为止,***时叁陆伍公司已经逾期未向长才机电公司支付设备款共计220,844元。2019年1月16日,双方就上述未付款项签订《付款协议》一份,约定:***时叁陆伍公司按照欠款总金额的80%分两次向长才机电公司付清设备款;如***时叁陆伍公司不执行付款约定,长才机电公司有权要求***时叁陆伍公司支付全部设备款220,844元。协议签订后,***时叁陆伍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在2019年1月28日前向长才机电公司支付款项。另经查询,***时叁陆伍公司由北京全时联盟公司全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现原告长才机电公司诉至本院。
被告***时叁陆伍公司、北京全时联盟公司没有到庭应诉,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原告长才机电公司向本院提交物料及设备采购合同、***时2018年4月至8月份发货明细表、付款协议、***时叁陆伍公司的工商档案信息各一份,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若干份。被告***时叁陆伍公司、北京全时联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长才机电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内容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3日,***时叁陆伍公司(甲方)与长才机电公司(乙方)签订《物料及设备采购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吧台设备,乙方将货物送至甲方指定地点:详见“订单”,如货物为设备,则乙方负责完成安装调试工作;设备单价详见《物料及设备采购清单》,数量以订单为准。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后,长才机电公司依约向***时叁陆伍公司供货,但***时叁陆伍公司未依约支付货款,尚欠设备款合计220,844元。2019年1月16日,***时叁陆伍公司(甲方)与长才机电公司(乙方)签订《付款协议》一份,约定,乙方同意甲方按照欠款总额的80%即176,675.20元进行支付以了结双方债权债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第一条所述款项分两次付清,甲方在2019年1月28日前完成第一次付款,付款金额53,002.56元;2019年3月15日进行第二次付款,付款金额123,672.64元,以上两次付款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甲方将所述款项付完后,即视为甲乙双方之债权债务全部结清,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乙方承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借口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签订日前甲方向乙方出具的任何债务凭证全部作废,甲乙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结算以本协议内容为准;因甲方不执行付款约定,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原款总金额220,844元支付,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后***时叁陆伍公司未依约偿还所欠款项。
另查明:北京全时联盟公司是***时叁陆伍公司的唯一股东。
本院认为:长才机电公司与***时叁陆伍公司签订的《物料及设备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长才机电公司依约向***时叁陆伍公司供货,***时叁陆伍公司未依约支付货款,经长才机电公司与***时叁陆伍公司对账,并签订《付款协议》确认***时叁陆伍公司尚欠设备款220,844元,并约定按照欠款总额的80%即176,675.2元分两次进行支付,在2019年1月28日前付款53,002.56元,2019年3月15日前付款123,672.64元,款项付完后,即视为甲乙双方之债权债务全部结清。但***时叁陆伍公司未按《付款协议》约定履行支付义务。2019年1月29日起,***时叁陆伍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长才机电公司在***时叁陆伍公司违约的情况下有权主张偿还所欠款项及赔偿长才机电公司因延迟支付而发生的利息损失。对长才机电公司提出***时叁陆伍公司支付设备款220,844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长才机电公司提出***时叁陆伍公司支付自违约之日即2019年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设备款220,84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长才机电公司要求***时叁陆伍公司支付利息是基于***时叁陆伍公司迟延支付设备款,因《付款协议》对设备款的付款期限进行了约定,故对长才机电公司提出***时叁陆伍公司支付违约之日之前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长才机电公司已举证证明北京全时联盟公司是***时叁陆伍公司的唯一股东,但***时叁陆伍公司、北京全时联盟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时叁陆伍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长才机电公司要求北京全时联盟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时叁陆伍便利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长才机电有限公司偿还设备款220,844元;
二、被告***时叁陆伍便利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长才机电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设备款220,84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北京全时联盟便利店有限公司对上述本判决第一、二项中被告***时叁陆伍便利店有限公司应偿还设备款及支付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3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时叁陆伍便利店有限公司、北京全时联盟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因上述费用已由原告湖北长才机电有限公司预交,故被告***时叁陆伍便利店有限公司、北京全时联盟便利店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上述费用一并支付给原告湖北长才机电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