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02执106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长才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汉大道福源路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时叁陆伍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岸区***路与发展大道交汇处******中国际广场项目一期2**9层18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全时联盟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8号楼-4至16层101内10层01室。
法定代表人:***。
湖北长才机电有限公司与***时叁陆伍便利店有限公司、北京全时联盟便利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鄂0102民初38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26017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329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财产调查工作,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且已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此本院以谈话方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号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