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822民初86号
原告:安庆市盛唐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秀山乡栏坝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556343279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长才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汉大道福源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MA4914P7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庆市盛唐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长才机电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安庆市盛唐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庆市盛唐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长才机电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现安庆市盛唐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湖北长才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盛唐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01元,减半收取计2851元,由原告安庆市盛唐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