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民辖终16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上诉人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7民初25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认为确定案由是实体审查系错误的,并且依据原告的主张来认定案由,从而适用法律确定管辖也是错误的。本案实属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佛山市三水区三水二桥南引道延长线工程BT项目购土合同》及《佛山市三水区三水二桥南引道延长线工程BT项目路基借土填方施工班组累计完成工程量计算汇总表》显示,被上诉人除了向上诉人提供土方外亦对工程进行了施工行为,且本案系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向其支付工程款而提起诉讼,故本案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诉工程位于佛山市三水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