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07民初2536号之二 原告:***,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11*,公民身份号码440************113。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商业城兴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商业城B型住宅第2幢兴业楼306房,公民身份号码440************666。 原告***与被告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2021年2月4日,原告以“经三方友好协商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233.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15233.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