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07民初2536号之二
原告:***,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11*,公民身份号码440************113。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商业城兴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商业城B型住宅第2幢兴业楼306房,公民身份号码440************666。
原告***与被告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2021年2月4日,原告以“经三方友好协商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233.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15233.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