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07民初19618号 原告:***,男,198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商业城兴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077121403。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7789210493R。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办事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