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605民初21629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商业城兴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0771214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办理原告在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被被告锁定的解锁手续;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损失额以每月2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计至被告办理完成上述第一项解锁手续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为324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同年7月1日,原告入职联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下称“联旺公司”),并签订了《广州市劳动合同》,由于在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中原告仍锁定在被告名下,于是原告与联旺公司双方约定,基本工资每月3000元,待原告解决了上述锁定问题后,工资恢复至每月30000元。同时还约定,若原告6个月之内仍无法解决上述锁定问题,联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为了上述问题能够尽快解决,多次催促被告处理,但被告以在建工程快要竣工验收等理由一一推托不予解锁。由于被告一直未予解决上述问题,2020年4月30日,联旺公司解除了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时至今日,原告上述问题仍未得以解决。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被告应当立即办理原告在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被告锁定的解锁手续,被告拒不解锁的行为已造成了原告重大损失。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没有应诉和答辩,亦无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举证如下:
1.身份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各1份,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佛南劳人仲不字[2020]46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各1份,复印件),证明本案已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
3.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1份,原件),证明原、被告于2019年6月30日已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4.广州市劳动合同(1份,原件),证明原告于2019年7月1日入职联旺公司,因原告仍被被告锁定在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便与联旺公司约定,解锁前工资每月3000元,待网上解锁后工资为每月30000元,如6个月内仍未解决锁定问题,联旺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5.律师函、快递底单(各1份,原件)、律师函签收回执(1份,复印件),证明原告催促被告解决被锁定在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问题。被告在2020年4月1日收到律师函后一直拖延。
6.离职协议书(1份,原件),证明由于被告一直未予解锁,导致原告被联旺公司解除合同。
7.广州公共资源中心人员信息查询、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人员信息查询(各1份,打印件),证明被告至今仍未办理原告在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被被告锁定问题;原告是具有公路工程及水利水电工程资质。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视为自愿放弃辩证、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至7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被告是1994年12月2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6月30日,原、被告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约定双方经协商一致于2019年6月30日起解除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原告已在协议签署前完成了工作交接,没有在被告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中继续担任负责人;截止协议书签署日,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及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等。
根据原告提供的《广州市劳动合同》、《离职协议书》显示,案外人联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于2019年7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固定期限为2019年7月1日起至2021年7月1日止;工作内容为工程部;计时工资,甲方每月向乙方发放基本工资3000元,若乙方解决了乙方在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企业信诚档案信息库被第三方公司锁定问题,则甲方应将工资恢复至每月30000元;发放工资时间为每月30日;(第七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第三点,自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若乙方仍未解决乙方在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被第三方公司锁定问题,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同意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等。案外人联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于2020年4月30日签订《离职协议书》,约定由于乙方自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超过六个月未能解决乙方在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被第三方公司锁定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广州市劳动合同》第七条第三款约定,双方协商一致于2020年4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020年3月31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被告没有对与原告相关的在建项目办理相应的注销注册手续,包括注销备案登记在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与原告之间的用工关系,且经原告多次催促至今仍未办理注销手续,致使原告在联旺公司就职期间取得的薪资待遇受到极大的影响,要求被告在收到律师函后十天内完成与原告相关的注销登记手续等离职手续,否则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被告承担。被告于2020年4月1日收到该律师函。
2020年7月9日,原告作为申请人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佛南劳人仲不字[2020]46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2020年11月2日,原告书面确认被告已经在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办理了解锁手续。
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在案外人联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每月收取工资3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办理解锁手续的问题,因原告确认被告已经办结上述解锁手续,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无需再处理。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提供社保参保记录、工资流水等证据证实其与案外人联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有实际履行及工资损失已经实际产生,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免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