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粤0605民初490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顺锐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浩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理应依约履行。原告举证证明了送货单及对应的对账单原件,现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不举证证明其付款情况,故本院采信原告所称,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93356元(443356元=69920元+86480元+172040元+184000元+32200元+98716元-5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被告应支付予原告。
《购销合同》并未约定逾期付款的利息,但被告逾期支付款项必然会造成原告利息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及参照2004年开始执行的银发〔2003〕25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条,即对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原来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的规定。结合原告的诉请,本院酌定被告应以各期应付未付货款为本金从逾期付款次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的1.3倍即年利率5.655%、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付利息予原告。即截至2019年10月21日为利息为19449.72元,被告另应以393356元为本金从2019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付利息予原告(具体计算方式详见下表)。
《购销合同》约定:付款方式按每月收货金额的80%支付结算,余款货到送货完第二个月内一次性付清。结合原告的诉请,逾期付款的利息以当月货款80%为本金从次月1日起、剩余每月20%的货款从完成全部交易的最后一个月的第三个月1日即2019年6月1日开始起算。
原告诉请超出本院核定范围的,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佛山市南海顺锐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举证有原件进行核对,且能相互印证,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均予采信。
根据上述采信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8年10月20日,原告(供方)与被告(需方)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单价为462元/米的DN800X2000钢筋砼F型顶管46米、单价为509元/米的DN1000X2000钢筋砼F型顶管1267米,金额共计666155元。以上价格为含税价格,供方开出发票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货时间为2018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原告送货到被告指定的里水镇沙涌大步工地。付款方式按每月收货金额的80%支付结算,余款货到送货完第二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原告提供相应有效的《发货清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每次实际收货量结算金额按约定的支付方式一次性拨付至约定银行账户,原告在收款时应提供法定正规且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原告委托收款证明,否则被告有权不予支付。
原告向被告指定的沙涌工地供应了如下货物:1.2018年10月,供应的钢筋砼F型顶管型号均为DN1000X2000,分别于16日、17日、20日、27日供应了各38米,共152米,由被告指定工地签收人员黄泽耿签收;2019年1月31日,被告负责人郭晓东在2018年10月对账单上签名,确认上述货物供应情况及货款金额为69920元。2.2018年11月,供应的钢筋砼F型顶管型号均为DN1000X2000,于14日、15日、17日、24日、27日各供应38米、38米、38米、36米、38米,共188米,由被告指定工地签收人员黄泽耿签收;2019年1月31日,被告负责人郭晓东在2018年11月对账单上签名,确认上述货物供应情况及货款金额为86480元。3.2018年12月,供应的钢筋砼F型顶管型号均为DN1000X2000,除3日供应36米、20日供应34米外,其余于1日、5日、14日、15日、17日、18日、21日、22日供应了顶管各38米,共计374米,由被告指定工地签收人员黄泽耿和李某民签收;2019年1月31日,被告负责人郭晓东在2018年12月对账单上签名,确认上述货物供应情况及货款金额为172040元。4.2019年1月,供应的钢筋砼F型顶管型号均为DN1000X2000,除3日供应32米、6日供应36米、14日供应32米、20日供应34米、21日供应24米、22日供应14米外,其余于2日、4日、7日、13日、13日、14日供应了顶管各38米,共计400米,由被告指定工地签收人员黄泽耿签收;2019年2月13日,被告负责人郭晓东在2019年1月对账单上签名,确认上述货物供应情况及货款金额为184000元。5.2019年2月,供应的钢筋砼F型顶管型号均为DN1000X2000,于26日、27日各供应了顶管各38米、32米,共计70米,由被告指定工地签收人员黄泽耿签收;2019年3月9日,被告负责人郭晓东在2019年2月对账单上签名,确认上述货物供应情况及货款金额为32200元。6.2019年3月,于1日、2日、3日分别供应了型号为DN1000X2000的钢筋砼F型顶管32米、30米、14米,共76米;于12日、27日、31日分别供应了型号为DN800X2000的钢筋砼F型顶管48米、60米、30米,共138米,由被告指定工地签收人员黄泽耿签收;2019年4月16日,被告负责人郭晓东在2019年3月对账单上签名,确认上述货物供应情况及货款金额为98716元。
原告确认被告于2019年2月18日通过案外人郭奕广、于2019年3月1日通过郭晓东分别向原告法定代表人谭亚庆各转账支付了货款5万元、10万元,于2019年10月21日转账支付了货款10万元。
2019年1月28日,原告开具了购买人为被告、编号为22013350、税价合计为115034元的增值税发票1张。2019年3月28日,原告再次开具购买人为被告的增值税发票5张,编号分别为07071487-07071491,税价合计金额分别为115926元、114016元、114016元、115034元、92129元。以上税价合计为666155元。
一、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顺锐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3356元及截至2019年10月21日的利息19449.72元,并应以393356元为本金从2019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付利息予佛山市南海顺锐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二、驳回佛山市南海顺锐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60.02元(佛山市南海顺锐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顺锐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537.52元,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922.5元。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上述3922.5元予佛山市南海顺锐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丽曼
书记员 唐梓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