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19374号
原告:厦门市金润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明思区湖滨六里140号202室。
经营者:***。
被告: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延静里中街3号院。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市金润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厦门市金润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厦门市金润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金润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