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6民初13638号之一
原告: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杭州湾大道88号6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名仕纺织机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龙湖镇枫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3年8月18日受理原告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名仕纺织机械设计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