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民初2319号
原告: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汶阳镇汶河路0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0583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汇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北岭路北侧、宝山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67224834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杭州湾大道88号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48752907G。
法定代表人:丁***,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汇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山东汇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山东汇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0000元。
二、如被告山东汇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88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