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民初2319号之四
原告: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汶阳镇汶河路0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0583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汇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北岭路北侧、宝山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67224834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杭州湾大道88号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48752907G。
法定代表人:丁***,总经理。
原告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汇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2021)鲁0391民初2319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了被告山东汇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原告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了对被告山东汇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民事裁定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汇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国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