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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XX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沂南县XX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鲁1321民初2525号 原告:山东XX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南县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县城历山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XX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电梯公司)与被告沂南县XX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置业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XX置业公司仅有工商登记,公司住址不存在,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2025年4月18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独任审判,于202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电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于2025年4月21日通过《人民法院公告网》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被告XX置业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电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电梯安装费(含调试费)55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5500元(按照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按照本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违约赔偿);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9月18日,原、被告签订《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负责安装位于沂南县历山路中段工人文化宫改造(壹品龙都)项目的电(扶)梯,电梯安装(含调试)价合计21万元,同时合同约定,如被告由于非不可抗力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时支付合同相关款项时,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每延误一周,违约金为本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不足一周的以一周计算,但此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电梯安装调试义务,被告仅支付155000元,剩余费用55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 XX置业公司未到庭,亦未作出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0年9月18日,买方XX置业公司(甲方)与卖方XX电梯公司(乙方)签订《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合同约定:XX电梯公司负责安装位于沂南县历山路中段工人文化宫改造(壹品龙都)项目的OH5100型号4台电梯,电梯安装(含调试)价合计21万元;IC卡功能4台电梯共计69000元,此价格单独计算;同时合同约定,如XX置业公司由于非不可抗力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时支付合同相关款项时,XX置业公司应向XX电梯公司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每延误一周,违约金为本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不足一周的以一周计算,但此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合同签订后,XX电梯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电梯安装调试义务。2012年12月4日,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作出编号为LY-DTJ-I012-0028电梯监督检验报告,认定XX电梯公司安装涉案电梯合格。 另查明,2010年9月20日,XX置业公司支付XX电梯公司4台电梯IC卡功能费69000元;2010年10月28日,XX置业公司支付电梯安装费105000元,后又支付50000元,剩余费用55000元XX电梯公司多次催要未果。 上述事实,主要根据本院庭审调查,XX电梯公司当庭提交《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验收报告、支付货款银行明细等证据证实,其有关书证材料均已收录在卷。 本院认为,XX置业公司与XX电梯公司签订《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XX置业公司拖欠XX电梯公司4台电梯安装费5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XX电梯公司诉请XX置业公司支付电梯安装费55000元及按照本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支付违约金5500元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XX置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对已查明事实所做出的判决。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沂南县XX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XX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作款55000元及违约金5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3元,由沂南县XX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