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黑0523执保1083号
申请人:***,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嘉荫县。
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新月路4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黑龙江锦之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了***与***、黑龙江锦之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3)黑0523民初865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解除了对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4028987.84元存款(开户行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宝清县支行,账号为2032********)的冻结;解除了对黑龙江锦之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7528987.84元存款(开户行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平路支行,账号为86122410********)的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黑0523民初865号之四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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