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锦之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锦之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黑0523执保1096号 申请人:***,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嘉荫县。 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新月路4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黑龙江锦之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了***与***、黑龙江锦之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3)黑0523民初865号之五民事裁定书,解除了对黑龙江锦之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3764493.92存款(开户行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平路支行,账号为86122410********)的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黑0523民初865号之五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