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健坤教育科技股份公司、湘西健坤教育科技股份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3130财保143号 申请人:湖南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湘鄂路104号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30MA4Q7WHB1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健坤教育科技股份公司,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博古山东路729号武广国际学苑11栋101、201、301、40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55491935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湘西健坤教育科技股份公司,地址:湖南省龙山县华塘街道二安置区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30MA4R5R1B6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湖南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健坤教育科技股份公司、湘西健坤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000,000元或者与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湖南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37,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健坤教育科技股份公司、湘西健坤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2024年12月13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