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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经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26930号 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动漫大厦****3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经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阳光工业区第**厂房**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经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