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3民终23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经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七道1号粤美特大厦8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彬,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2区三层3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经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经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天津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26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深圳经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彬,被上诉人乐视天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经纬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改判驳回乐视天津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乐视天津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乐视天津公司主张的权利已过诉讼时效,原审判决认定未超过诉讼时效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乐视天津公司应在2013年8月12日至2015年8月11日间行使权利,其超出该期限行使权利,已过诉讼时效。2.一审判决认定深圳经纬公司构成帮助侵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判决据以认定深圳经纬公司构成帮助侵权的“版主招聘网帖”并不包括涉案影片链接所在论坛版块;在侵权链接网帖所在论坛版块中,深圳经纬公司未主动将侵权链接相关内容置于能够明显感知的位置,也未对涉案侵权链接所在的网帖主动进行选择、编辑、整理、推荐,更未设置专门的排行榜对相关影片链接进行推荐。3.一审判赔金额过高,且合理开支(公证费、律师费)数额缺乏事实依据。乐视天津公司对侵权行为的持续存在过错,应综合考虑乐视天津公司的过错及深圳经纬公司及时止损的措施,减少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乐视天津公司主张的公证费用所对应的公证书,涉及了包含涉案作品在内的28部作品的取证,即便认定深圳经纬公司应当承担该费用,也应按照具体责任份额承担;乐视天津公司未提供律师费发票及付款凭证,主张律师费缺乏事实依据。综上,请求支持深圳经纬公司上诉请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乐视天津公司辩称,深圳经纬公司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至2015年8月12日公证取证之时,涉诉侵权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且乐视天津公司代理人分别于2017年7月8日、2020年6月18日向深圳经纬公司当时注册地址发送律师函,诉讼时效发生中断,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乐视天津公司于2020年9月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乐视天津公司一审中提交的公证书显示深圳经纬公司在涉案网站上存在鼓励、教唆及帮助侵权行为,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完全正确;退一步而言,深圳经纬公司未能证明其为信息网络空间服务提供商,也未证明其不存在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也不适用避风港规则。2.乐视天津公司维权主张有合理依据,一审判赔数额并不高。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深圳经纬公司上诉请求缺乏事实、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乐视天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深圳经纬公司赔偿乐视天津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0元、调查深圳经纬公司侵权行为和起诉深圳经纬公司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5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95500元;2.深圳经纬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乐视天津公司的权利来源
涉案作品《惊天战神》(外片母语片名《Immortals》)片尾截图显示“?2011WAROFTHEGODS.LLCALLRIGHTSRESERVED”。2011年9月18日,WAROFTHEGODS,LLC和RELATIVITYMEDIA,LLC共同签署《授权书》,将该片的独家权利授予SKYLANDENTERTAINMENTLIMITED,SKYLANDENTERTAINMENTLIMITED有权独家在中国(香港、澳门、台湾除外)再授权和发行该片,包括藉由剧院、公共视频、家庭视频、商业视频、免费电视、付费电视、视频点播技术、航空公司权利、行动通讯、网络、利用促销商品推广和宣传电影的权利以及反盗版的权利,授权期限自2011年9月18日起至2061年9月17日。2012年2月8日,SKYLANDENTERTAINMENTLIMITED将该片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权利、转授权权利授予乐视天津公司;授权期限为五年,自2012年2月10日至2017年2月9日;授权区域为仅限于中国大陆地区。
二、被诉侵权事实
2015年8月12日,乐视天津公司作为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申请,要求对其从互联网上浏览并下载保存网页、下载影视作品的过程及内容作证据保全公证,上海市徐汇公证处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沪**经字第5951号公证书。根据该公证书及所附光盘显示:1.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gnote.com的备案信息,显示主办单位名称为深圳市经纬科技有限公司。2.进入涉案网站后,点击“工商网监”,进入深圳市网络经营者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涉案网站的网站经营者为深圳市经纬科技有限公司。点击“关于我们”,出现深圳经纬公司**。3.进入涉案网站后,点击“论坛”,进入“Gnote社区”,在“Gnote资源区”设置了“影音动漫”的专区,进入“影音动漫”专区,专区中有“排序、精华、推荐”等标注,点击相应页码后,点击“[影音动漫]2011动作奇幻《惊天战神》DVD中英双字迅雷下载”,进入帖子后点击下载链接即可进行影片“惊天战神”的迅雷下载。4.“Gnote资源区”首页Gnote管理员发布了“[版主申请]热门版块版主大招聘啦”的帖子,后附“Gnote社区版主申请条件和申请方法”的链接,点击进入该链接,载明了版主申请标准、版主职责、版主产生、申请方法等规定,并附有申请格式、版主相关报酬等规定。版主“bumblebee_DHD”发布了[影音动漫]NOTE资源区【视频区】发帖模版,大家都来做影视狂人吧!”,其中载明“为了更好的展示资源区视频版块的资源,以后请各位亲按照以下模版进行编辑哦……欢迎加入资源组”,要求用户按照既定模版进行发帖,并附发帖模板及相关代码做了详细介绍。涉案作品的发帖人为“开水瓶”。
2018年7月24日,经乐视天津公司申请,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对其从证号为(2015)沪**经字第5951号公证书所附光盘内的迅雷种子文件以及文件中的下载地址,进行下载、播放影视作品的过程及内容作证据保全公证,并作出(2018)沪**经字第8996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公证员**公证处工作人员**对电脑清洁性进行检查确认,能够正常上网浏览互联网。公证处工作人员**拆开证号为(2015)沪**经字第5951号公证书后所附证物袋,取出光盘,插入至电脑光驱,双击光盘驱动,双击网页“2011动作奇幻《惊天战神》DVD中英双字...”,进入页面,点击影片**下的下载链接,弹出迅雷下载窗口,进行涉案影片的迅雷下载,播放涉案影片,结合播放截屏,显示涉案影片能正常播放。
另经查明,电影《惊天战神》的上映日期为2011年11月11日,而在涉案网站论坛发布日期为2012年7月6日。
三、其他事实
深圳经纬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保全公证,公证处于2015年8月26日出具了(2015)深证字第144804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明,在公证员**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深圳经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连入Internet的计算机使用IE浏览器打开www.gnote.cn网站,先后点击“论坛”、“Gnote资源区”、“影音动漫”,显示“尚无主题”。庭审中,乐视天津公司确认被诉侵权行为已经停止。
乐视天津公司分别于2015年8月11日、2017年7月18日、2020年6月18日通过EMS分别向深圳经纬公司寄送律师函,并分别于2015年8月12日、2017年7月20日、2020年6月19日妥投。深圳经纬公司认可乐视天津公司EMS的邮寄地址为其公司的登记住所地。
另,深圳经纬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乐视天津公司于其他撤诉案件中提交的上海市徐汇公证处作出的(2013)沪**经字第6452号公证书复印件,并主张在该次证据保全中(2013年8月12日),乐视天津公司已经发现了本案中侵权作品的存在,诉讼时效应从2013年8月12日起算。乐视天津公司则主张其发送律师函及公证时间为2015年8月,不存在事先得知涉案作品被侵权的事实。
深圳经纬公司认可涉案网站由其经营,但因网站关闭较久,只能恢复服务器的部分功能,查询到涉案发帖人“开水瓶”的注册邮箱为×××@sina.com,注册IP为58.58.20.246地点为山东滨州,注册时间2012年6月15日,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7月25日,访问IP119.162.247.139地点为山东济南,因注册较早,并未实名。
乐视天津公司提交了涉案影片的《聘请律师合同》,合同约定律师费为5000元。乐视天津公司还提交了金额为6000元的公证费票据,该次公证取证包含了多部影视作品,乐视天津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公证费用5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乐视天津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二、乐视天津公司的起诉是否过了诉讼时效;三、深圳经纬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四、如果构成侵权,乐视天津公司主张的金额是否合理。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乐视天津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合法出版物等可以作为认定著作权归属的证据;著作权人可以依法授权他人行使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相关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法院认为,根据涉案影视作品的片尾截图、《授权书》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乐视天津公司取得了涉案影视作品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关于乐视天津公司的起诉时间超出维权期限的问题,法院认为,诉讼权利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不会由当事人通过约定的方式予以限制或排除。乐视天津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相关授权期限已届满,但这并不影响乐视天津公司仍有权针对涉案影片在其获得授权期限内发生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深圳经纬公司的抗辩没有相应的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乐视天津公司的起诉是否超出诉讼时效的问题,乐视天津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申请上海徐汇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先后于2015年8月11日、2017年7月18日、2020年6月18日通过EMS向深圳经纬公司寄送了律师函,法院认为,乐视天津公司按照深圳经纬公司注册地址向其邮寄律师函并无不当,且已妥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项,法院认定乐视天津公司已经向深圳经纬公司提出了要求,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故本案乐视天津公司诉请未超出诉讼时效。关于深圳经纬公司主张诉讼时效应从2013年8月12日起算的抗辩,法院认为,一方面涉案帖子系2012年7月6日上传,直至乐视天津公司进行本案证据保全时,帖子仍未删除,本案的侵权行为持续发生;另一方面,证据保全公证系乐视天津公司委托代理人进行,2013年的公证书中乐视天津公司在取证时虽然出现了涉案网帖,但乐视天津公司代理人并未打开该网帖做进一步的证据保全,不能因此断定乐视天津公司自2013年公证时既已知晓本案侵权事实,故对该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深圳经纬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的问题。本案中,涉案论坛用户虽未直接上传影片,但其未经许可通过提供链接、BT种子文件的方式,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影片,其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侵害了乐视天津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将热播影视作品等置于首页或者其他主要页面等能够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显感知的位置的;(二)对热播影视作品等的主题、内容主动进行选择、编辑、整理、推荐,或者为其设立专门的排行榜的;(三)其他可以明显感知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为未经许可提供,仍未采取合理措施的情形”。本案中,www.gnote.cn网站论坛专门设立“影音动漫”版块,**网络用户分享影视资源,版块内帖子可进行排序,有精华、推荐的设置。管理员发布的版主招聘的网帖内关于版主职责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其中就有“对本版块帖子进行合适的删除、编辑、锁定、转移、拷贝、修改、置顶、加分、设置精华等相关操作”的表述。另,版区内发布了分享视频资源的发帖模板,模板内附有“Gnote资源区发帖模块代码及说明书”。上述功能的开发、设置、编辑,非网络用户可以自行完成。涉案网帖标题明确标明了涉案影片名称,且影片具有一定知名度。深圳经纬公司作为涉案网站的经营者,对涉案网帖理应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应当知道一般情况下权利人不会将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个人。综上所述,深圳经纬公司对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构成应知,承担相应的帮助侵权责任。深圳经纬公司主张其采取管理措施应以乐视天津公司发出警告通知为前提,并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乐视天津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的问题。由于乐视天津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深圳经纬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影片的知名度、影响力、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过错程度、深圳经纬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发生时并非热映期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关于乐视天津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乐视天津公司提供了公证费发票、聘请律师合同,但未提供律师费发票与律师费汇款凭证,考虑乐视天津公司公证取证多部影片,且有律师出庭应诉的事实,根据合理性、必要性原则,酌情支持合理费用。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经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00元;二、驳回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4元,由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26元,被告深圳市经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68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乐视天津公司对涉案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2.深圳经纬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3.一审判赔数额是否合理适当。
关于争议焦点一,乐视天津公司对涉案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本案查明事实,2015年8月12日,乐视天津公司对被诉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即在该时间点侵权行为仍在持续。乐视天津公司分别于2015年8月11日、2017年7月18日、2020年6月18日通过EMS按照深圳经纬公司注册地址向深圳经纬公司寄送了律师函,并且已妥投,产生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故乐视天津公司对涉案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深圳经纬公司关于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能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二,深圳经纬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将热播影视作品等置于首页或者其他主要页面等能够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显感知的位置的;(二)对热播影视作品等的主题、内容主动进行选择、编辑、整理、推荐,或者为其设立专门的排行榜的;(三)其他可以明显感知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为未经许可提供,仍未采取合理措施的情形。”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深圳经纬公司在其运营网站论坛“Gnote资源区”设置“影音动漫”专区,专区中有“排序、精华、推荐”等标注,点击相应页码后,点击下载链接即可进行影片的下载。同时,“Gnote资源区”首页Gnote管理员发布的版主招聘网帖明确了发帖有关要求,发布了分享视频资源的发帖模板及版主报酬等规定,该模板内附有代码及详细介绍。基于上述事实,深圳经纬公司理应知晓涉案影片存在其存储空间,且其通过发布帖子模板、版主报酬等方式对侵权行为的实施起到了相应的激励作用,据此深圳经纬公司应负有与其行为相适应的较高注意义务。深圳经纬公司未履行该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为用户提供涉案影片提供了网络服务,帮助用户实施侵害涉案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三,一审法院判赔数额是否适当。乐视天津公司和深圳经纬公司均未举证证明乐视天津公司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以及深圳经纬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知名度、影响力,侵权人主观过错、侵权方式及情节等因素,酌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深圳经纬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经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洋
审判员 张 铮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