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113民初6423号
原告:***传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市高新区科技**路**号和发智能大厦**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皓添,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威尔罗根能源科技有,住所地:**安市高新区丈**路**号**栋**层**室01室。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位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传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威尔罗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传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西安威尔罗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传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威尔罗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958元,减半收取后,原告承担8479元。
审 判 长 刘 洁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