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13执227号
申请执行人***传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20号和发智能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威尔罗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56号2幢1单元研祥城市广场25楼25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传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威尔罗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7)陕0113民初33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威尔罗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已第三方债权冲抵本案欠款并已经履行完毕,故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陕0113执227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奕鹏
审 判 员 张 哲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莎
打印:***校对:**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