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财保321号
申请人:***传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航,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油田钻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传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油田钻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传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油田钻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409123.94元,保全标的为409123.94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409123.94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油田钻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409123.94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565元,申请人***传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打印人:***校对人:***送达时间:202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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