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江苏南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83民申6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4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南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城东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文昌东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南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苏1283民初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被申请人的事实缺乏证据,无法律依据。法院2018年9月17日作出的(2018)苏1283民初2580号民事判决中已经确认了申请人从1998年10月15日至2001年11月25日是被申请人股东。2、申请人否认被申请人工商登记48名显名股东是1998年12月28日申请工商变更登记经工商核准。3、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2001年10月26日的股东大会由48名显名股东参加并通过表决形成的决议违反法律。4、被申请人滥用权利、违反法律造成申请人的权利、权益受损,被申请人应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18)苏1283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作出后,申请人未提出上诉,现亦未提供新证据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判决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0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