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华海洋油气装备(江苏)有限公司与上海上实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等船舶专用物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72民初2242号
原告:宏华海洋油气装备(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寅阳镇戤滧港。
法定代表人:张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上实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18号30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惠城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轶伦,北京市惠城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江苏南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城东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文昌东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绿动水上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217号A座13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在本院审理原告宏华海洋油气装备(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上实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南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绿动水上运输有限公司船舶专用物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书面确认其因故决定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华海洋油气装备(江苏)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上实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南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绿动水上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宏华海洋油气装备(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 杰
审 判 员 谢 徵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