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3643江苏南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美好电气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3643号之一 原告:江苏南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城东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文昌东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美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扬中市。 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南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南极机械公司)与被告江苏美好电气有限公司(简称美好电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美好电气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2020年4月7日,原告经人介绍向美好电气公司订购3台80型单螺杆塑料挤出机和熔喷布模具,合同总价为2640000元,预交定金1320000元,约定交付定金后10-12天内交货。4月8日原告按照美好电气公司的指示向**个人账户支付1320000元定金,4月22日被告从浙江桐庐向原告发货,因运输问题造成案涉设备损坏。在运送到原告厂区前,美好电气公司要求原告再支付第二笔设备款才同意进厂。因设备运输损坏,经双方商议,原告向美好电气公司再支付1000000元。原告按照美好电气公司指示再次向**个人账户支付1000000元货款后,3台设备进厂并卸货至原告车间。后美好电气公司派人调试3次,均没有成功。经原告多次催促,美好电气公司拒绝前来调试,导致案涉设备无法使用,合同无法履行,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给原告造成了巨额损失。后经了解,美好电气公司并不具有生产单螺杆塑料挤出机和熔喷布模具资格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解除案涉合同,退还货款2320000元及利息,并要求两被告赔偿因购买设备而造成的全部损失24116元,及未能使用设备而造成的预期收益损失1782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4月7日订立口头买卖合同;2、两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2320000元及利息(从2020年4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3、两被告赔偿原告因购买设备而造成的全部损失24116元,及未能使用设备而造成的预期收益损失1782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连带承担。 两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两被告住所地均为扬中市,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接收货款一方为美好电气公司,本案亦由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南极机械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解除口头合同、两被告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本院认为,上述司法解释指称的“给付货币”系指以其为争议标的的合同义务,非诉讼请求中简单的给付金钱请求,否则将会导致违反非货币义务形成纠纷的地域管辖规则虚化,合同被解除后的货款返还不应被包含在此处“给付货币”之范畴,因合同被解除后的返还货款等义务不应被纳入该司法解释中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之情形。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未订立书面合同,并未达成管辖协议选择地域管辖。因此,本案只能由美好电气公司、**所在地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