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方达健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方达健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健康树健康体检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03民初21828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天方达健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笋岗仓库干货仓**A3,B3-101-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3575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5年8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910384865。
被告(反诉原告):***健康树健康体检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工业东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2MA0EXRD65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2年2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天方达健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健康树健康体检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受理被告***健康树健康体检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提起的反诉。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深圳市天方达健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健康树健康体检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均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天方达健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健康树健康体检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深圳市天方达健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健康树健康体检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2488元,由原告深圳市天方达健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反诉受理费2188元,由被告***健康树健康体检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