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方达健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方达健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健康树健康体检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民辖终17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天方达健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笋岗仓库干货仓**A3,B3-101-1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健康树健康体检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工业东街**/div>
法定代表人:*熙成。
上诉人深圳市天方达健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健康树健康体检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3民初218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涉案《软件产品销售合同书》第八条第一款约定,“本合同执行期间,若就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相关事项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以诉讼方住所地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根据该条款,诉讼双方当事人所在地法院对争议均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据此,上述管辖约定的法院系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根据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本案移送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3民初2182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