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方达健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运城金运佳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方达健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民辖终15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运城金运佳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商业区**。
法定代表人:荆鹏飞,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天方达健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笋岗仓库干货仓**A3,B3-101-102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运城金运佳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天方达健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3民初209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软件产品销售合同书》第八条第一款约定,本合同执行期间,若就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相关事项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原告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案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深圳市天方达健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故根据约定,原审法院对本具有管辖权。本案于2021年6月9日立案。上诉人主张其于2021年6月24日向其所在地法院申请诉前调解,故本案应移送管辖等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