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方达健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方达健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健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民初9232号
原告:深圳市天方达健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笋岗仓库干货仓824栋A3,B3-101-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357533。
法定代表人:李殿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修飞,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910384865。
被告:上海健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1153弄5号5楼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1G0HYY49。
法定代表人:吴剑飞。
原告深圳市天方达健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健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天方达健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050元,由原告深圳市天方达健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占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赖宇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