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终145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1年2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林州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天方达健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笋岗仓库干货仓**A3,B3-101-102。
法定代表人:李殿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贤慧,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元贞,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深圳市天方达健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粵0303民初25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上诉人深圳市天方达健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深圳市天方达健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
二、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天方达健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天方达健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林 高 峰
审判员 谢 文 清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丽舒(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