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尚泉供水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保定市某某供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09民初2168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告:***,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被告:保定市某某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原告***与被告***、保定市某某供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