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雍鑫亿达门窗有限公司

天津雍鑫亿达门窗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民申16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雍鑫亿达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徐官屯街费庄村北杨宝公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党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行通(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再审申请人天津雍鑫亿达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雍鑫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1民终3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雍鑫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与雍鑫公司之间自2014年1月至2017年10月31日之间存在用工关系,原审判决径行认定***与雍鑫公司之间自2014年1月起存在劳动关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二)假设雍鑫公司与***从2014年开始存在用工关系属实,因***到2017年8月28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之后与雍鑫公司的用工关系不应按劳动关系处理,应认定为劳务关系;(三)***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不在于雍鑫公司,即使存在用工关系,也不能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四)***系农业户籍,其在年满六十岁后已领取养老金。综上,雍鑫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雍鑫公司主张与***自2014年1月不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雍鑫公司对其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和案件实际情况,认定雍鑫公司与***自2014年1月建立了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关于雍鑫公司主张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双方为劳务关系的问题,雍鑫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的关系仍属于劳动关并无不当。 综上,雍鑫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雍鑫亿达门窗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