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0406民初2106号
原告:山西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0K66995R。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山西嘉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山西嘉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特来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0GU44YXR。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特来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PYTHK1P。
法定代表人: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职务法务管理。
原告山西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特来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特来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4年1月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18元,减半收取2709元(原告实际缴纳2709元),由原告山西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