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91民初2796号
原告:天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原告天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