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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某有限公司、苏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91民初2796号 原告:天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原告天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