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规划勘测设计总院有限公司

池州市规划勘测设计总院有限公司、安徽红利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702民初1664号 原告:池州市规划勘测设计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西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TWNU21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安徽红利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信息产业园四期7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2RM9U43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池州市规划勘测设计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红利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池州市规划勘测设计总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池州市规划勘测设计总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