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规划勘测设计总院有限公司

池州市规划勘测设计总院有限公司、安徽省池州市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1702执恢291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规划勘测设计总院有限公司,住市长江南路红森大厦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TWNU21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省池州市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池州市百尚购物中心4幢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62918339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规划勘测设计总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池州市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2024)皖1702执恢291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经本院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为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职权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皖1702执恢2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