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112民初972号
原告:云南冶勘维佳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MA6P5XLJ7G。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工业园区天水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报业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97997735D。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中路51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冶勘维佳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报业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冶勘维佳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属当事人自愿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冶勘维佳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报业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42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冶勘维佳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