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103民初18767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功承瀛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功承瀛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
被告:万旭宏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
被告:寇某,男,198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公民。
被告:赵某,男,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公民。
被告;杜某,男,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公民。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万旭宏业集团有限公司、寇某、赵某、杜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5日立案。2026年5月20日,原告某甲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且未预交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保全费3770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