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旭宏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宇景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万旭宏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103民初18767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功承瀛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功承瀛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 被告:万旭宏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 被告:寇某,男,198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公民。 被告:赵某,男,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公民。 被告;杜某,男,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公民。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万旭宏业集团有限公司、寇某、赵某、杜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5日立案。2026年5月20日,原告某甲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且未预交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保全费3770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