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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某某甲工程有限公司、临沂某某某某乙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11民初4993号 原告:山东某某某甲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临沂某某某某乙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某某某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某某某某乙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某某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某某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某某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9400元,由山东某某某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