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41143号
原告:北京数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二层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MA007CXC64。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2年8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数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1月30日依法向原告北京数起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北京数起科技有限公司未按通知规定在7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115.76元,也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申请。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数起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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