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津0106执95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金万航石油物资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大港油田兴胜道8号。
代表人:王志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欧迈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红桥区西于庄子牙西里1-2-104-108。
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金万航石油物资装备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津0106民初74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5月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事项如下:
一、被执行人天津市欧迈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天津市金万航石油物资装备有限公司货款135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执行人天津市欧迈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承担,给付申请人天津市金万航石油物资装备有限公司。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于2018年5月8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经前往申请执行书预留的被执行人住址天津市××西××里1-2-104-108查找被执行人,在此住址办公的不是欧迈资制冷设备公司,也没有听说过此公司。经询问邻居,称不知情。
经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前往北辰区铁东路天穆都市产业园天雅路10号查找被执行人,大门紧锁,没有营业,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10月17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上公布。
6、截至2018年10月17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0元,尚有136500元未受偿。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分别于2018年6月20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天津市欧迈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浩
审判员 卢晓波
审判员 张礼玉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