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机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贵州利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佳矿河边井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2民终26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神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1323648362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311165623。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201118391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利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佳矿河边井区,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翰林街道小关村会信用代码:91520000MA6E3EX48P。 代表人:任利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1510869170。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2010182248。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苏中机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三工业园华泰路**会信用代码:91320312686577823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3201711876586。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10032020061101118。 上诉人江苏***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利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佳矿河边井区、江苏中机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黔0222民初4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黔0222民初42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江苏***矿山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敖 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