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沪0112执27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上海泉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沪0112民初36647号民事调解书,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70,000元及执行费9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泉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9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军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