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民初5368号
原告:***,男,199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的哥哥),住广东省雷州市。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48014859A。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0日以原、被告达成调解,被告同意主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