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民初5368号 原告:***,男,199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的哥哥),住广东省雷州市。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48014859A。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0日以原、被告达成调解,被告同意主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