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民初11052号
原告:佛山市高明区移信通电子商务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40608MA4W6ARX5L。
经营者:***,男,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公民身份号码430××××××××××××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59A。
负责人:***。
原告佛山市高明区移信通电子商务服务部与被告中国电信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高明区移信通电子商务服务部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高明区移信通电子商务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佛山市高明区移信通电子商务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