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执恢283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35号,组织机构代码74801485-9。
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挪用资金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返还15798523.58***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职权于2015年6月26日首次立案执行,该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得款111620.64元,后该案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现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的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经执行,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621.79元,该款已转退申请执行人。除此,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得款6621.79元。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黄 伟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